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审批进度,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市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攻坚站(该站由市政务办、发改委组建,以下简称攻坚站)指派专门人员(简称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报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代办范围
(一)项目范围:
1.自治区、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2.列为重点督办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代办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前期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即可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无偿代办。接受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外,代办服务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全程服务。攻坚站指定代办员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合法规范。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项目代办方式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第六条 代办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攻坚站办公室代办窗口书面申请代办,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受理。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代办窗口审查后受理,攻坚站指定代办员并告知项目单位。
(三)承办。代办员负责向各审批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承办代办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能当场办的即时办,不能当场办的限时办”的原则,从速办理。
(四)回复。代办员将受委托事宜的行政审批批复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及时交给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员,对方签收后,代办服务工作终结。
第七条 代办中止。如出现下列情况,攻坚站可以中止代办服务,并做好后续工作:
(一)项目单位请求中止的。攻坚站应将已办理的审批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
(二)经审批部门审核,因申报材料不实或达不到审批条件而无法继续审批的。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攻坚站办公室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送达项目单位。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可以重新启动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机构职责
攻坚站作为代办机构,负责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组织实施。攻坚站办公室负责代办服务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的代办申请;
(二)督促代办员及时向各审批部门提交报批材料,并全程督办和协调;审批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协助项目单位报送各类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三)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代办结果;
(四)向项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制定代办服务实施细则与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代办服务规范、优质、高效。
第九条 代办员工作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办理;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协助委托方报请各类专题会议协调;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审批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按要求报请各类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六)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十一条 审批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市级审批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作为本部门协办员,协助办理代办项目在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代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施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来源:南宁市招商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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