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随之而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污染也日渐加剧。电子电气废弃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危险。鉴于此,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特定有害物质。随后日本J-MOSS、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韩国《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等环保法规相继生效并实施。美国各州、土耳其、印度、越南、乌克兰等国家也纷纷出台了电子电气产品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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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RoHS指令(2002/95/EC),全称《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在8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六类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2011/65/EU,业界俗称RoHS
1.1
RoHS
表1
1.2
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占各均质材料的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最高允许限值,详见表2。如果从科技的角度看替代是不可能的,或者替代导致的负面影响可能超过其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的利益,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那么这些材料就会被考虑纳入到豁免清单中。
欧盟会对受限物质清单进行定期审核和修订,并且会优先考虑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风险。
表2
1.3
根据2011/65/EU的要求,电子电气设备应在投放市场之前正确加贴CE标志,同时制造商应撰写相应的技术文档和EU符合性声明。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进口商应留存EU符合性声明及技术文档至少10年。
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1
中国RoHS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电子信息产品指的是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未来,随着中国RoHS的更新,管控产品将扩大至电子电气产品。
2.2
中国RoHS的系列配套标准对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识要求、检测方法等做了规定。
2011年5月12日,GB/T
表3
SJ/T11364-2006则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SJ/T11364-2013《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进行公示。该标准预计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发布后将代替并废止S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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