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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10-19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债权不同。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例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以及专利权都受到保护期的限制。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不是绝对的。例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标权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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