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宁国际商会是由南宁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市性商会组织。南宁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 Nanni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为“NNCOIC”。
第二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南宁国际商会是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宁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宁市支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宁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开展经常性的市场调研活动,为会员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提供商务信息和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四)组织参加和举办国际经贸或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和相关活动,发展与各国家和地区工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间的友好关系,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
(五)举办和开展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组织会员和相关部门、团体、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经贸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出版信息刊物、设立信息网站,为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和形象宣传、产品介绍和经贸合作机会;
(九)承担南宁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广西国际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十)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南宁国际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是否希望成为副会长或理事单位的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南宁国际商会秘书处核准并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南宁国际商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南宁国际商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南宁国际商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南宁国际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自愿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南宁国际商会章程;
(二)维护南宁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南宁国际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南宁国际商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南宁国际商会章程或对南宁国际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南宁国际商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南宁国际商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南宁国际商会会员分三级:会员、理事和副会长单位。各级会员缴纳相应会费。
第十六条 南宁国际商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为南宁国际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南宁国际商会章程》,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二)选举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南宁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四)决定南宁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延期召开会员大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一名代表为会长和多名代表为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命和罢免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咨询委员会专家;
(四)决定增补和增选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六)特殊情况下修改《南宁国际商会章程》并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七)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八)审议和批准秘书处提交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决定南宁国际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提出终止南宁国际商会的动议;
(十二)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工作岗位变化时,理事单位应推荐相应的理事人选。
第二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可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而更换。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南宁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主持下届会员大会;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及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商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增补和增选理事候选单位及候选人;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或更换。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主管单位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南宁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经费用于日常业务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南宁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 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管理日常财务,定期审查帐目和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南宁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管理财务和资产,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南宁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南宁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南宁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修改后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南宁国际商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南宁国际商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13年6月2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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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宁 国 际 商 会 章 程(修改稿).pdf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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