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全方位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许多中企的国际“朋友圈”越来越大,尤其对海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来说,涉外诉讼或仲裁已经成为随时可能面对的问题。
一旦起了争议,应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能否自行约定法律适用?如果争议中法院适用的是外国法律,中企该如何应对?
涉外争议该适用哪国法?
“严格地讲,法律适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指的是实体法适用,只有实体法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且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时,法院或仲裁庭会被赋予决定权。而程序法一般固定为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几乎不存在选择或裁量的空间。”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滢炜律师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实体法,是用以判断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法律,又称准据法。在合同领域,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准据法,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交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一定的标准作出决定。
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门用来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根据该法规定,在判断一个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时,我们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院地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都会得到法院的尊重。”蔡滢炜指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不少见),则要看法院地国的国际司法规则,在大多数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最可能被采取的标准。
仲裁程序法意义重大
谈到程序法,蔡滢炜提醒企业,仲裁时程序法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它直接决定仲裁程序会如何进行,以及双方如何举证、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等问题,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
“企业在处理涉外争议时,一定要明确仲裁下程序法规定的各个环节,做好相应的准备。”蔡滢炜表示。
据蔡滢炜介绍,仲裁程序法包括内部程序问题和外部程序问题。内部问题包括:仲裁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和时间表;证据规则和诉答程序规则;证人的宣誓; 开庭,包括陈述和对证人询问的权利;仲裁员的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的权力; 律师的出庭权利和他们的道德义务;当事人对仲裁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约定的自主权;仲裁员对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进行救济的权力,包括发布临时命令; 形成、制作和公开仲裁裁决等。
所谓外部问题,则包括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以及在仲裁庭和法院之间如何分配对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对仲裁庭组建的司法协助,包括仲裁员的选择、撤职和替换;为仲裁提供临时措施的司法协助;为仲裁提供取证或证据开示的司法协助;对仲裁庭的程序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如果有);通过撤销裁决来对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等。
正确适用外国法有难度
在被问到当准据法被确定为外国法,中企该如何应对时,蔡滢炜表示:“如果准据法被确定为外国法,中国当事人首先应做好外国法的查明工作。在很多情况下,这并不轻松。以国际商贸领域最常被选择适用的英国法为例,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大量的法律以判例形式存在,而判例法的查明要远比成文法更难。这不仅因为判例数量庞大,更因为上级法院的判决仅在基本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才会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所以判断某个案例在本案中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查明外国法后,如何理解并在本案中正确适用外国法,也是中国当事人要面对的一个困难。“以准据法是英国法为例,严格来说,只有英国律师才有资格对英国法作出解释,所以必要时,中国当事人需要从英国律师处获得一份法律意见,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中国法院。”蔡滢炜同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而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实践中仍存在因外国法无法查明而导致中国法被适用的可能。“中企在处理涉外纠纷时,应熟练运用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寻求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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